“充電5分鐘,通話2小時”真的靠譜嗎?律師狀告OPPO案開庭

2019-05-30 10:40:25   來源:現代快報   評論:0   [收藏]   [評論]
導讀:  今年 3 月,南京一位律師對 OPPO 手機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的宣傳語提出了質疑,他買了一部 OPPO R17(以下簡稱 R17 )并進行了數次實驗,發(fā)現搭載 VOOC 技術的 R17,閃充實際效果做不到充
  今年 3 月,南京一位律師對 OPPO 手機“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的宣傳語提出了質疑,他買了一部 OPPO R17(以下簡稱“ R17 “)并進行了數次實驗,發(fā)現搭載 VOOC 技術的 R17,“閃充“實際效果做不到“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于是,這位律師將 OPPO 公司告上法庭。5 月 28 日,該案在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OPPO 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時稱,有些銷售人員可能會夸大其詞,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一切以官方宣傳為準。

  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實驗發(fā)現做不到

  2019 年初,有消費者向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反映,新買回家的 OPPO 手機,達不到廣告中所宣稱的“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李小亮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周圍的同事、客戶都知道這則廣告語,我也經常聽到。因此我很想一探究竟,就自己買了一部新的 OPPO 手機,打算做實驗看看是不是真的。“

  

 

  △李小亮進行試驗的手機

  3 月 5 日,李小亮前往 OPPO 專賣店,花了 2499 元購買了一部目前熱銷的 R17 型手機。據李小亮回憶:“買之前,一名 OPPO 銷售人員告訴我,R17 型手機具備 VOOC 閃充功能,該功能申請了多項國家專利,可以達到‘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的要求。“

  之后,李小亮委托朋友,對新買的手機做了數次實驗并全程錄像,發(fā)現這部 R17 閃充效果都達不到“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的標準。

  從李小亮展示的兩份實驗錄像看來,每次實驗都分為計時充電和模擬通話兩個階段。

  第一次實驗是在 R17 僅有 1% 電量時,實驗人員開始使用原裝充電器充電,5 分鐘一共充入了 9% 的電量。隨后,用另一部手機與 R17 通話,期間播放相聲音頻模擬對話。視頻顯示,R17 在通話過程中保持黑屏狀態(tài),從旁邊的溫度計可以看出,室溫一直維持在 26 攝氏度左右。在通話時間為 1 小時 45 分 48 秒時,R17 電量耗盡,并自動關機。

  第二次實驗的模式、條件基本與上一次相同。區(qū)別在于第二次實驗是在 R17 具有 30% 的電量基礎下,開始充電的,5 分鐘后電量顯示為 38%。換言之,5 分鐘時間,共計充入電量 8%。在通話 1 小時 38 分后,先前充入的 8% 電量耗完,該手機電量回到了起初的 30%,實驗結束。

  閃充功能有限制條件,律師:廣告和銷售時并沒有這樣說

  通過實驗發(fā)現問題后,李小亮打電話聯系了當時向他推銷這款手機的 OPPO 銷售人員。該銷售人員表示,任何智能機都無法 100% 達到要求,通話過程中也要看是否還有其他的后臺程序在運行 ……

  “這個回答讓我很納悶,印象中 OPPO 關于閃充功能的廣告,都只有‘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這樣簡單的表述,幾乎都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閃充功能還有各種苛刻限制條件。“

  李小亮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guī)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李小亮說,“為了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作為律師要做公益訴訟。“

  

 

  △ OPPO 官網截圖

  5 月 28 日,現代快報記者在 OPPO 手機官方網站,還是能查到 R17 的宣傳廣告:“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有 VOOC 閃充,R17 配備的 3500mAh 大電池可快速滿電 …… “

  在 R17 廣告頁面最下段有一段字體較小的備注:“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數據來源于中國賽寶實驗室檢驗報告;檢驗環(huán)境:溫度 20 ℃ -30 ℃,相對濕度 45%-75%,氣壓 86kPa-106kPa;測試條件:在手機電量為 1% 的情況下,關閉除通話以外的其他手機服務和功能(包括關閉 VoLTE 語音通話功能),使用標配電源適配器充電 5 分鐘。充電后,可用手機在信號滿格,黑屏,通話音量為 50% 狀態(tài)下,使用音筒(非外放狀態(tài))接聽電話 2 小時。實際通話時間可能因手機使用具體條件而發(fā)生變化。“

  律師狀告 OPPO 公司,OPPO 方對實驗錄像等證據不予認可

  3 月 14 日,李小亮訴狀將 OPPO 公司訴至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廣告宣傳語,并作出道歉。同時,他要求對方按照“退一賠三“的規(guī)定,退還手機款,另賠償他 7497 元。

  5 月 28 日,該案在浦口法院開庭審理,一名 OPPO 公司職工作為委托代理人(以下簡稱 OPPO 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

  庭審中,OPPO 代理人對于李小亮提交的明星廣告視頻、廣告圖片、實驗錄像、銷售人員推銷視頻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OPPO 代理人認為李小亮提供的實驗內容太過隨便,需要在相應的實驗室進行。另外,對于 OPPO 手機工作人員向李小亮的推銷和解釋,OPPO 代理人回答稱:“涉事工作人員身份不明,且一般的銷售人員不代表公司,有些銷售人員有可能會夸大其詞,可能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一切以官方宣傳為準。“

  OPPO代理人提交外地法院"知假打假"案例,供法庭參考

  隨后,OPPO 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 R17 官網上的備注介紹、賽寶實驗室出具的 R17 檢驗報告、百度百科對 VOOC 閃充的介紹,中國廣告協會出具的咨詢意見書等證據。此外,他還向法庭提交了兩份其他法院的判決書,其中有一份是外地法院關于一起“知假打假“案的判例,供法庭參考。

  李小亮表示,OPPO 公司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6 條等法律規(guī)定進行顯著提示,也未在購買過程中予以說明。他認為 OPPO 公司的苛刻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應是無效的。李小亮說:“我沒有否認過 OPPO 公司的先進技術,也沒有否認在苛刻的條件下,OPPO 手機能達到‘充電 5 分鐘,通話 2 小時’的標準,只是認為 OPPO 公司在做廣告時,沒有依法對涉及消費者重大利益的內容進行告知,或者重點提示,涉嫌欺詐、誤導、夸大宣傳。“

  OPPO 代理人則認為他們的公司沒有虛假宣傳。他辯稱,廣告要通俗易懂、簡練、簡潔,如果要將本廣告語寫為“無論處于何種情況、通過何種方式,只要充電滿 5 分鐘,就能保證通話 2 小時“,這樣的要求是非?量痰,也不符合廣告原有的意義。OPPO 公司沒有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故意,公司已經將相應的信息以備注的形式告知消費者,李小亮說沒有看到,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

  因 OPPO 公司方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組織庭后調解。庭審進行了近 2 小時,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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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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