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私人賬戶的每一筆流水都能被查清!一旦被稽查,補稅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老板個人銀行賬戶不再“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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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把公司的錢轉個人賬戶
罰105萬個稅
案例:老板跟公司“借錢”,罰105萬個稅
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后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司“借”走了350萬元到個人賬戶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于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么問題嗎?肯定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這么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
最后對老板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70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處于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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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清查開始!
陜西成立首支稅偵支隊
2019年4月25日,榆林市公安局涉稅犯罪偵查支隊揭牌儀式在榆舉行。市長與省稅務局黨委書記出席并揭牌。
此次掛牌,是稅偵支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稅偵支隊將以此次掛牌為契機,建立健全聯合作戰工作機制,統一調查取證程序和標準,逐漸形成一條大數據、大布控、大兵團的高效化聯合打擊工作鏈,有效解決企業走逃(失聯)、證據銷毀、資金轉移、人員外逃等虛開騙稅案件查辦難點問題。
榆林市公安涉稅犯罪偵查支隊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警稅聯手打擊涉稅犯罪進入常態化、實體化、制度化、機制化的新階段,預示著雙方協作將更加緊密、更具特色、更富實效。 稅務警察離中國的納稅人越來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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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查個人賬戶收款
2020年不能放松警惕
2019年各種稅收優惠不斷,程序不斷簡化,同時稅務稽查也越來越嚴厲了!2020年不要迎“槍”而上,槍打出頭鳥。
2020年,預計稅務稽查力度加強!稅收稽查抽查比例提高,重點打擊偷稅漏稅行為!
2018年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在內的四部委共同部署開展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兩年專項行動,重點打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沒有實際出口只為騙取退稅的“假出口”。2019年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果,2020年肯定會再接再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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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私戶避稅走不通了,
多家企業被查被罰!
【案例一】
云南國稅稽查局對云南某一藥企進行稅務檢查,在其送達的稅務檢查通知書中,明確列明需要該公司提交的資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個人的所有銀行賬戶及明細。
【案例二】
北京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個人賬戶收取客戶購貨款被罰將近24萬:
通州國稅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戶均是用于收取客戶匯入的購貨款。
經查,該公司當年度應申報而未申報收入2,219,332.08元,確認成本1,813,269.08元,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06,063元,應追繳當年度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
處罰決定:對公司少繳增值稅377,286.46元、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分別處以0.5倍的罰款,金額合計239,401.11元。
【案例三】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黃先生,2013年至2014年期間,擔任本轄區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戶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占該公司同期應繳納稅額的97.17%,且該公司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后仍未補繳稅款。
判決如下:公訴機關認為,黃祥耀采取隱瞞手段不申報納稅,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因其具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已補繳稅款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黃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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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個人銀行賬戶
進賬多少會被查?
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1. 資金大額交易會被嚴查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簡單來說:這3種情況,會被重點監管:
任何賬戶的現金交易,超過5萬;
公戶轉賬,超過200萬。
私戶轉賬超20萬(境外)或50萬(境內)
2. 可疑交易會被嚴查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企業涉及以下這6種情況,要小心了:
1.規模很小的企業,卻常搞出上千萬的流水
2.資金轉入轉出有導常,比如分批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批轉出
3.經營范圍或經營業務跟資金流向沒有關聯度。
4.公戶短期頻繁且大額的給個人轉賬,或公戶短期經常收到與業務沒啥關系的個人匯款。
5.頻繁開銷戶,并在開戶前有大量資金流動。
6.閑置很久的賬戶,突然啟用,并且有大量的資金活動。
3. 微信、支付寶收款會被查
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發〔2018〕125號),今年1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也要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了。
也就是說,2019年1月1日起,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轉賬出現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將受到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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