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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稅又出新規!抓緊時間來學習!
發表于 2020-03-09 瀏覽:
文章導讀:1、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 2、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扣稅憑證最新政策來了; 3、2020年起,發票樣式、認證、丟失、確認、核定和風險提示全都會變! 重大利好! 老...

  1、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

  2、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扣稅憑證最新政策來了;

  3、2020年起,發票樣式、認證、丟失、確認、核定和風險提示全都會變!

  重大利好!

  老板會計抓緊時間學習!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

  政策原文如下:(節選)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小規模自開專票請務必注意這3點: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三)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票操作指南

  (以福建地區為例!全國通用)

  第一步 首先,我們用已實名注冊過的微信掃碼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電子稅務局。

  第二步 登錄后,點擊“我要辦稅”,再選擇“事項辦理”。

  第三步 點擊“發票”功能,選擇“發票票種核定申請”。

  第四步 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好資料后,提交系統核定。

  第五步 待審核通過后,返回“涉稅事項辦理”,依舊選擇“發票”,再點擊“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第六步 如實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申請表,等待最終審核結果。

  為了方便大家學習新的政策,小慧把2020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全給大家說一下!增值稅扣稅憑證也有新規!

  2020年2月1日起執行!

  增值稅扣稅憑證最新政策也來了!

  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現將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四)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于期滿后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作相關處理。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其開票人員在使用開票軟件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人員身份信息實名驗證。

  五、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第(二)項和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失控發票數據采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14日

  增值稅抵扣憑證大全

  收藏學習

  老板會計注意!

  發票樣式、認證、丟失、確認、

  核定和風險提示全都變了!

  一

  “一站式”確認

  納稅人可以對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用途進行“一站式”確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也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二

  取消認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舉兩個例子:

  例1: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0萬元。由于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后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例2:2017年4月,丙公司從丁公司購買10臺電腦,取得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萬元。由于企業內部人員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將這張發票入賬。此時已經超過360天的認證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認證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一直未能將這張發票認證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因此,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360天沒有認證確認,即使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抵扣進項稅額。

  三

  用途確認概念

  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如果出現發票用途確認錯誤的情形,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規范、便捷的更正服務:

  1.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并調整用途。

  2.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于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并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后,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怎么理解呢?

  舉個例子:某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該張發票的電子信息,是否必須在2月屬期進行用途確認?如已經將發票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應該如何處理?

  答: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后,既可以在當期進行用途確認,也可以在之后屬期進行用途確認。納稅人在已完成發票用途確認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報當期增值稅前,或作廢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四

  “集成化”的發票風險提示服務

  納稅人可以對發票的開具、申報、繳稅、用途確認等流轉狀態以及作廢、紅沖、異常等管理狀態進行查詢統計。根據查詢到的風險提示信息,納稅人可以及時開展風險應對處理,有效規避因稅企之間和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涉稅風險和財務管理風險。

  五

  “全票種”的發票信息下載服務

  納稅人可以批量下載所取得的發票明細信息,并可據此開展批量查驗、統計分析等工作,能夠幫助納稅人有效提升發票電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載發票信息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六

  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規范。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采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統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

  二是發票票樣更加簡潔。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三是簽章方式更加先進。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采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發票監制章代替原發票監制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

  七

  發票票種核定事項

  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種核定事項辦理時限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調整為即時辦結。在便利守法納稅人的同時,為防范稅收風險,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稅務機關按規定確定的高風險等情形不適用此項便利措施。

  附: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附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附件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下圖),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

  八

  丟失專票后如何抵扣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九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票

  經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稅答疑、稅臺、大白學會計、財務第一教室、小陳稅務08、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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