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填報說明規定:
五、(一)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依據上述規定,原則上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是由于在第1季度申報時,多數企業還未完成上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申報,這種情況下,有些地區的稅務系統申報表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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