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意在從中小企業在設立階段、運營階段、整合或解散階段所面臨的常見的10個法律風險問題向大家簡要闡述,希望運營公司的朋友或者股東從中有所受益。
一、10個企業的股東里有9個不知道自己公司的性質跟自己的個人財產有什么關系?
1、實際上是合伙企業,投資人卻誤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公司。導致合伙人之間對權利認知錯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對企業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會追索到自己的個人財產。
2、自以為設立和經營的是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個人獨資企業。“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實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實踐中常見的中小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財產也就是我的”,經營中將公司財產與家庭或個人財產混為一體,結果對外發生糾紛的時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比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仍舊會追索到股東的個人的財產。
二、10個公司9個注冊資本存在瑕疵,不僅在債務承擔上會波及個人財產,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公司設立時,為了體現“實力”,有些企業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冊資本,可因為資金不足或考慮公司業務一時不需要那么多資金,于是采用虛報注冊資本或注冊后抽逃出資的手段。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是:填補出資、公司人格否定、構成犯罪等等。
三、10個公司老板9個沒仔細看過自己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設立時就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設計好未來公司的治理結構。很多企業往往不重視公司章程設計,不重視公司治理結構,經營中往往出現小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或者大股東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圖得不到貫徹,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體而言比如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對外擔保等重要決議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導致無法實施等。
四、10個公司9個會對外融資,融資中的陷阱有幾個知道?
企業經營中出現資金不足,是多數企業都會遇到的情形,常見的融資方式由銀行借貸、民間借貸、股東追加投資、吸收新股東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上市融資(IPO或增發股票)等等。
不同的融資方式還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一次融資在不同環節有不同法律風險。比如銀行借貸,可能陷入“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貸款詐騙”及其他金融詐騙的法律風險黑洞;民間借貸,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票據詐騙”或其他金融憑證詐騙等等法律風險。企業要做大做強免不了各種形式的融資或資本運作,在融資項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對于法律風險的防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五、人力資源流失帶走公司資源和商業秘密,10個公司9個都選擇不了了之。
通常企業為了節約成本、縮短培養過程、迅速搶上新項目等,常常采用“挖墻腳”的方法引進高級人才,并直接利用這些人從原東家帶來的技術資料、客戶信息等等,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業的索賠,或遭致被挖企業的商業秘密、專利等侵權指控。反過來,辛辛苦苦或花大代價培養的人才無端流失,被挖墻腳,企業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也是中小企業企業常遇到的風險。
六、10個公司9個會忽略市場交易中的以下法律風險。
企業的發展靠的是不斷發生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同的市場交易行為,需要確立不同的合同關系,不同的合同關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事實上,企業最常遇到的法律糾紛就是合同糾紛。中小企業企業對于合同風險的意識相對來說還是較強的。但企業交易行為管理,絕不僅限于合同書本身的管理,一個合同關系既包含了作為主要權利義務界定標準的合同書,還包含著從訂約談判開始,直到合約履行完畢,乃至善后的持續過程。因此,交易行為的法律管理,實際上是一種過程管理。
中小企業企業家還有一個與法律管理相矛盾的傳統觀念,就是習慣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賴個人信用關系進行交易。這樣就帶來兩大風險: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為對人的認知錯誤,或者對方因情勢變化而信用發生變化,導致“君子協定”和朋友關系一同被踐踏;二是因為沒有書面的對各自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時間久了,雙方對當初的細節問題產生誤會,各自認知不同、理解不同,兩個本來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業盟友因此發生糾紛。
七、10個公司超過9個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國內除了像海爾、北大方正等極少數企業對知識產權有比較系統規范的管理外,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從戰略上進行規劃,企業關注的仍是有形資產的管理。
1996年5月,中國專利局對7省市的調查發現,每個大中型企業每年科研成果超過百項,但申請專利的卻寥寥無幾。北京大學劉劍文博士組織的調查表明,北京市僅有21.6%的高新技術企業“已制定”或“正在考慮制定”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大部分企業都處于未制定的狀態。
由于缺乏戰略高度的規劃,許多企業成果只申請了中國專利而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申請后利用率很低,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還很容易導致陷入專利“陷井”與“雷區”,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不僅要支付高額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破產。深圳市某廠的產品屬荷蘭菲利浦公司在中國獲權的專利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不但自行銷毀了模具和侵權產品,還要支付巨額賠款。
八、10個中小企業9個在不同程度存在產權不明晰所引發的法律風險。
很多中小企業企業家和他的家族都有這樣的觀念:企業是我的,所以企業的資產就是我的資產,我的資產也隨時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有限責任正是基于這樣的前提。投資人乃至其家族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一旦混同,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就難以獲得法律認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責任保護,公司的風險就會蔓延到投資人乃至其家族,成為家族的風險。導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閉老板就跳樓。
九、企業整合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我國中小企業企業在某個階段曾經出現“多殼化經營”的現象,一個投資人或一個家族設立很多個公司。起初是為了多些操作平臺,后來公司投資和經營業走向規范化,整合分散的資源更有利于企業做強,很多企業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業整合的每個環節,都潛藏著法律風險。列舉兩個大的方面:
1、股權結構調整企業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權結構的調整,股權結構意味著企的控制權和決策的有效性,也意味著公司高管的創業動力。如果事先不進行法律方案的設計、規劃和論證,過程中不進行法律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出現“樹蟲”時不及時進行風險的評估和化解,最終難免出現風險失控的境況。
2、資產整合資產整合涉及權屬界定、處分權限制、定價、交易、過戶、稅費多種法律關系,同樣潛伏著各種法律風險。
十、企業解散時可能遭遇的問題
企業作為一個主體,有獨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問題,企業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種風險都是“病”,經營期限屆滿就“老”了,經營不善破產倒閉或投資人解散企業,企業就“死”了。人老死要辦喪葬,企業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企業在企業老死的時候,卻往往不做清算,將企業資產搬回家完事。殊不知,法律風險的地雷就此埋下。
清算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否則企業雖然死了,而其陰魂依然未散。因為企業的生老病死整個生命過程處處可能存在法律風險,所以國家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上市公司執行,并鼓勵大中型非上市企業執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央企結合本企業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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