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外部審計多數在一個經營年度結束后開展,一般為下一年度的1-3月份。不過,由于企業在經營期間需要開展外部審計實際情況不同,很多特定情況下需對外提供外部審計報告,所以,部分情況下外部審計開展時間沒有固定限制,而是根據企業的具體需要而定。
哪些情況下需要開展外部審計?
1、對外提供財務審計報告。這時,被審計企業需要委托第三方審計公司開展財務審計,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向審計業務委托人提供。
2、提供給組織部門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是在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的情況下形成的。它能夠客觀評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正確、科學地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重要而具體的根據。
3、向工商部門提供清算審計報告。企業清算完畢后,為確保清算企業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清算審計,對企業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凈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4、向稅務部門或企業相關責任人提供稅務審計報告。稅務審計報告主要是對企業是否按規定納稅、減稅和免稅,有無偷稅、漏稅行為,納稅依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弄虛作假、截留稅款現象以及對國家稅務法規和納稅紀律的執行情況等發表審計意見,在需要真實了解企業稅務狀況時,需出具該類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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