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散伙后,公司在清算期內存續,因此 公司在銷戶備案前,公司董事會還存有。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流程】清算組到清除公司財產,定編財務報表和財產明細后,理應制訂清算計劃方案,并報股東大會,股東會或是法院確定。
公司財產在各自付款清算花費,員工的薪水,社會發展保費和法律規定賠償金,交納所欠稅款,償還公司負債后的剩下財產,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照公司股東的投資占比分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照公司股東擁有的股權占比分派。
清算期內,公司存續,但不可進行與清算不相干的生產經營。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述要求償還前,不可配置給公司股東。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銷戶】公司清算完畢后,清算組理應制做清算匯報,報股東大會,股東會或是法院確定,并申報公司備案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銷戶公司備案,公示公司停止。
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上面的董事構成。就以比較有限公司為例子: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開設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大選的董事三人至十三人構成,在構成總數上因此 有這種的力度,是考慮到了公司經營規模尺寸各有不同。
董事會的構成有一種特殊狀況,便是由2個左右的國企或是別的2個左右的國有制投資主體項目投資開設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其董事會組員中應該有公司職工監事。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由公司員工間接選舉造成。
在董事會內部,設董事長一人,能夠設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發生方式由公司規章要求。在董事會大會上,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位置是均等的,具備同樣的投票權。
發起者存有缺陷的狀況促使公司開設存有缺陷,可是并不自然造成公司開設失效,即公司沒法創立。
是不是具備人格獨立才算是公司創立是否的主要規范,假如發起者存有缺陷不危害公司人格獨立的存續,則公司的創立,相反則會被依規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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