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償。根據我國工商財稅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工商財稅、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 第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三倍的金額支付經濟補償,最高支付經濟補償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二)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是的。由于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對員工勞動關系的有效性也不同。 1.在決議解散、強制解散等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時,由于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被消滅,沒有權利義務繼承人,勞動關系被一方消滅。因此,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一規定避免了公司通過合并、分立等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有效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鑒于公司因合并或分離而解散,不屬于勞動合同終止或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因此,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的情況下,勞動關系不當然終止;此時,如果用人單位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即將注銷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不符合工商財稅規定,屬于非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充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賠償。 3.公司解散經濟補償標準,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三倍的金額支付經濟補償,最高支付經濟補償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是我們小編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是否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解散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因為公司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終止后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您還有其他工商財稅問題,請訪問我們的咨詢平臺,在線人員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泉州市順鑫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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