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跨期業務該怎么處理。營改增跨期業務指在“營改增”試點實施之前已經簽訂合同,但其合同約定提供的服務延伸到試點實施之后;或者未簽訂合同,但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從試點實施之前延伸到試點實施之后的業務。處于特殊時期的業務處理辦法也會有特殊的處理辦法。那么問題來了,營改增跨期業務該怎么處理?下面,順鑫小編為大家介紹關于營改增跨期業務該怎么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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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明確了營改增后委托代征相關問題。理解本條規定,還應注意跨期業務的處理規定。
【試點辦法條款】第五十一條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解讀】本條是關于委托地方稅務局代征增值稅的規定。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掌握。
一、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屬于征收營業稅的范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試點實施辦法》明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由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即: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再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增值稅。
另外,由于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征收管理較為復雜,涉及系統改造、房產核價以及與其他單位銜接等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因此,對于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二、關于跨期業務的處理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二)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三)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以上是泉州順鑫財務對“營改增跨期業務該怎么處理”的解說,如果有任何對以上有疑惑的,可以撥打我們的熱線電話187599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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