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了再一次修改,涉及到對資本登記制度、注冊資本繳付制度還有簡化登記等事項,公司注冊資本從原先的實繳修改為認繳,注冊資本由原先的最低額限制修改為除法律特殊規定的行業類需符合特別規定外其他則不做規定。
在如此放寬資本管制的情形下,我們可以發現有很多公司工商注冊登記信息中對外公示公告的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上千萬甚至于億元,殊不知實際上出資額有可能百分之一都還不到,有一些投資者甚至于實際上出資額為零??墒菄覍嵤┳再Y本的認繳制,不表示注冊資本就可以只認不繳,更不表示可以不擔負注冊資本相對應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還有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該按時足額繳付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公司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該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到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辦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股東不依照前述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該向公司足額繳付外,還應該向已按時足額繳付出資的公司股東擔負違約責任。公司的發起者、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時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 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金。
為此,雖然公司法取消了強制性的公司注冊資本實際繳納時間限制,公司股東仍應依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規定按時足額繳付其所認繳的出資,否則除需足額繳付外,還需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還有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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