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忙碌碌的一年又將過去,這不,春節又要臨近了,各家公司都在籌備著年會。說起年會這可算是咱企業一年一度的“家庭盛會”了,一想到表彰、抽獎、演出等活動大家就會興奮不已。然而,小編提醒各位財務小伙伴要注意,在歡快的參加年會之余,千萬不要忽視了這些稅務風險~
為了籌備年會,甲公司與A酒店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A酒店提供會議場地及相關配套服務。那么,A酒店應向甲公司開具品名為“場地租賃費”還是“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
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A酒店應向甲公司開具品名為“會議展覽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邀請了主要供應商與客戶代表參加,并為其報銷了往返機票。那么,甲公司為供應商與客戶代表報銷的機票能否計算抵扣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由于供應商與客戶代表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計算抵扣。
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向評選出的2019年度10名優秀員工予以頒發榮譽證書并每人獎勵現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給優秀員工的現金獎勵應按什么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甲公司對于支付給優秀員工的現金獎勵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年會活動中,甲公司向邀請的主要供應商與客戶代表每人贈送了價值1萬元的精美禮品。那么,甲公司向供應商與客戶代表贈送禮品是否需要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因此,甲公司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在年會活動中,為了活躍現場氣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單位微信群中共發放了現金紅包5000元。那么,搶到微信紅包的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政策解讀相關規定:
《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因此,老板個人自掏腰包在單位微信群發放的紅包,員工搶到紅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年會活動中,企業將自產的產品作為抽獎禮品無償贈送給中獎員工。那么,企業贈送給員工的自產產品涉及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關于增值稅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同時應注意,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時銷售額按以下規定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關于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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