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停止經營的清算企業進行清算審計,在了解了基本情況,索取必要的文件資料和財務資料后,具體審計工作應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對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工作中要注意:
1、確定清算會計期間,即清算開始日至清算結束日所跨時期,它與正常會計期間的重大區別是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其分界日或分界線一般即為清算開始日。一般來說,這一時日是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告停止營業、進行清算的起始日(不含法院判決企業破產的情況)
2、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首先要反映的是截止此日擬清算企業的資產、負債、凈資產等財務狀況,在企業帳表,反映為原企業會計經營帳截止清算開始日的期末余額。因此,該會計報表審計,原則上首先可借鑒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程序。但由于此項會計報表,其重要目的是摸清截止經營活動結束日“家底”,為正式展開清算作準備,審計中要注意:
清算審計工作要點有哪些
(1)由于清算開始日具體日期的不確定性,此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所涉會計期間,有的可達整個公歷年度,有的可能只有幾個月或更短;而對上年度未經審計或從未經審計的企業來說,可能長達數年。(而據有關規定,經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應對破產日前六個月之內仍在持續經營階段的會計信息進行再審核確認,對破產裁定日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進行審計核實。)
(2)既然重要目的是“摸清家底”審計重點宜放在:
A核實企業資產狀況
(a)銀行存款的核實:發出詢證函,確認銀行存款余額的正確性,對未達賬清理取證入賬。
(b)應收款的清理核實:對“貸方”余額及應付款的“借方”余額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劃分賬齡,做好賬齡分析。
(c)存貨的盤存核實:對存貨要求盤點核實,對賬外物資、貨到單未到及盈虧情況要進行賬務調整,原因一時難以查清的潛虧要通過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
(d)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固定資產的賬實情況進行盤存核實,對盤虧資產不能取證進行賬務處理的,要通過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進行審計核實,對賬外資產及盤盈資產要進行查詢說明其原因,有待下階段核實調整。
(e)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在建工程等科目進行列賬依據的查實,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計核實。
B.審定企業負債狀況
(a)審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數額,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提供證據。
(b)重大債權的核實。如銀行貸款的本金、貸款期限、利率,截止審計日的欠貸本息合計,財產擔保及依據。
(c)審核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C.審定企業所有者權益
查實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真實性。由于此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不必出具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其所涉會計期間的經營損益,可在“未分配利潤-本年利潤”科目歸集反映。
(3)審計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無須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其數據只是作為清算審計報告期初數的基礎。
3、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表述的又是“清算開始”,即清算工作的第一步。企業一般要建立清算期新賬,將上項資產、負債、凈資產余額結轉為清算帳的期初余額(有的企業可能不設新帳和轉帳,但清算時處理應相同)由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正常經營會計中的權責發生制、歷史成本等原則相應地被清算會計的收付實現制和重置成本等原則所替代,原來的企業正常核算的會計政策被企業清算會計政策替代,轉帳時不能直接按照原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
注意此處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財產價值,問題是如何確定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可變現價值一般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按《企業會計制度》,通過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對于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
審計人員在最終完成已審清算開始日會計報表時,要對一些資產、負債科目可變現價值的“轉換”情況進行審核,具體有:
(1)檢查企業清算組有否對各項資產(包括現金、銀行長期末達賬、有價證券等)的溢缺原因組織專人核實,確實無法查明的,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提出核銷建議。
(2)檢查超過3年不能收回的應收款數額及雖未超過3年,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是否已正確核銷,否則,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建議足額計提壞帳準備。
(3)檢查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程序和批準,如企業清算組有否對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銷售的產品應進行函證或上門核對,經核對有差額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賬務處理。無法查清原因的應由清算組說明情況,進行核銷,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建議計提足額跌價準備。
(4)對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賬戶中已形成費用損失部分,是否已正確核銷,否則,審計人員應建議核銷調整。
(5)檢查企業清算組有否對控股聯營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定應收回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并索取有關協議或說明,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對帳面值與可回收值間差額建議計提足額減值準備。
(6)檢查實物資產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證等,明確產權歸屬,進而確定其中擔保財產和用作抵押財產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建議按有關要求處理;檢查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批準手續是否完備。
(7)對無形資產,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確定其中已無實際價值或市值低于帳面的部分提出核銷建議和計提足額減值準備。
(8)對負債,審計人員應在審計證據基礎上,結合清算組的債權申報工作,索取或編制“賬面應付款與債權單位申報數核對表”,檢查其差異原因,對無法確定原因的差額是否已正確處理,否則應提出處理建議。
(9)檢查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10)檢查各項核銷處理差異是否正確列入清算損益。
第二階段,是對清算結束日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這也是對整個清算期間、清算過程進行審核,工作中要注意:
1、對第一階段審計進行復核,核對第一階段審計賬項調整建議,逐項核對企業是否作了調賬。這是由于一個企業的清算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很難在短期內完成。根據有關法規,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期限最長可達3個月(自公告發布之日算起)盡管債權申報可在較短時期內申報完畢,但由于債權的認定、資產的評估及變現、清算財產的分配、債務的清償以及清算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使得清算工作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處理完畢。第二階段與第一階段審計時間可能會間隔相當長的時間。
2、核對已索取的如企業清算方案、債權人會議紀要、資產負債置換約定、資產評估報告等涉及債權認定、資產評估及變現、清算財產分配、債務清償等文件資料,檢查企業清算處理是否與文件約定相符、與有關法規相符。
3、審計方法應以逐項詳查為主,如項目眾多,不便逐項詳查的,抽查樣本量擬確保70%以上。
4、可重點關注以下項目:
(1)對收回的各項資金,應查清來路,驗證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賬。
(2)對各項支出著重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尤其應注意有無作弊、虛列支出,甚至貪污私分的問題。
(3)復核各項應計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如各項借款利息、折舊費、應付水、電、氣費等是否已經足額計提至清算結實。(可發詢證函)
(4)審計是否正確計提了各項稅款。(可發詢證函)
(5)應收賬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
(6)實物資產的處置及變價收入情況,有無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7)抵押資產、擔保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確。
(8)債權申報時間限制及金額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正確處理。
(9)清算費用的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標準及有關規定。
(10)審查各項已實際發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賬。如檢查清算組有否督促企業職工將手持的支出憑證(如醫藥費單據、差旅費單據等)及代企業收回的現金、有價證券、個人持有的備用金等全部交財務部門入賬。
(11)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12)企業剩余財產分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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