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未繳清可以注銷公司嗎?公司注銷時,要繳納全部注冊資本嗎?順鑫小編為大家解答:公司申請注銷時如有應繳未繳出資,應予以補繳;如果按章程還未到繳納時間的,該未繳出資并不必然需要補繳,但其金額仍要作為清算財產;如果清算時發現仍資不抵債的,相關股東要就未繳出資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注冊資金未繳清可以注銷
一、公司注銷不以注冊資本全部繳足為前提
規制公司注銷最重要的兩部法規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這兩部規則中,涉及公司注銷條件與要求的法律條款主要如下:
1、《公司法》
《公司法》中涉及公司注銷的條款主要有2處:
(1)第179條:“公司解散的,應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對于公司應為解散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80條列舉如下: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注: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第188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而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關于公司注銷該條例基本是復述了《公司法》的相關原則規定。與此同時,對部分情形下的注銷程序上作進一步細化: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結合上述規定可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公司應在什么情形下應予以注銷,而未規定說“沒有繳納全部出資,公司就不能注銷”。由此 可見,公司有無繳足全部注冊資本,與公司能否申請注銷并無強制關聯,無論公司是否繳足注冊資本,均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注銷登記的權利,對此工商機關不應予以拒絕。
那么,是不是“公司注銷時,股東就不需要繳足出資”呢?答案也不完全是。
二、公司注銷時,股東要不要補足未繳出資,要看情況
1、 公司注銷時,股東出資應繳未繳的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應(在注銷前)繳納出資但未繳納的,工商部門要求其繳納出資是正確的,但這并不能擴大為或理解為“公司注銷時,必須繳納足出資”。因為雖然在結果上看,都是股東要繳納出資,但其觸發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公司要注銷,而是公司股東違反了章程,沒有按期繳足出資。
2、 公司注銷時,約定出資均已到位,但仍存在未繳出資
從理論上看,股東出資涉及兩個方面的責任:
(1)股東對公司的約定出資責任,即股東應按章程按時繳納出資。從這個責任上看,如果注銷時《章程》沒有規定股東應繳納出資,則股東無義務繳納。本情形應較好理解,不作多述。
(2)股東對公司的法定補足責任,即基于公司經營活動,股東應對外承擔出資補足責任。其法律依據為我國《公司法》第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這條規定看上去很難理解,甚至好像有點言之無物的感覺。但其明確的規定了,公司股東系以認繳出資(而不是以實繳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在特定情形時,即使股東在章程上沒有義務繳納出資,但法律規定時,仍需以未繳出資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上面是理論上的規定,那我們怎么理解這項規定在實務中的影響呢?對此,我們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可以找到答案,其第22條如此規定:
(1)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清算中,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可見,公司注銷時要不要繳足出資,并不與注銷存在關系,而與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責任,和公司應對外承擔的責任存在關系:
1、 如果注銷時股東存在應繳而未繳的出資,答案是毫無疑問的,無論公司是不是要注銷,都要補繳出資;
而在程序上,公司進入注銷程序后,應不大可能再走一個“標準的繳納出資”流程。因此實務操作中,工商部門更合適的指示與要求應是:要求股東在公司注銷前補足出資。
2、 如果注銷時,股東根據《章程》并無義務繳納未繳出資,則需具體分析:
(1) 在解散情形下,股東所有的認繳出資,都要作為清算財產進行清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清算財產”并不等于”要繳納出資“。比如公司雖然存在未繳出資,但凈資產遠遠大于注冊資本、對外負債,從實務操作效率與必要性上講,并不一定需要該股東先繳足出資后,再作清算。可以一個計算加計代替;
(2)但是,如果存在破產情形即資不抵債時,無論是公司主動申請解散,還是被動吊銷、處罰,所有股東的未繳出資都要向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即“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也需要予以注意的是,立法者用的文字是“承擔連帶清償法律責任”,而不是“繳納出資”。在定義與理解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不等于“繳納出資”。因為從實務上看,在破產階段作一個“繳納出資”必要性不大,恰當的做法,清算時計算出未出資金額與責任,并由債權人向相關股東要求償還即可。
順鑫小編總結:公司申請注銷時如有應繳未繳出資,應予以補繳;如果按章程還未到繳納時間的,該未繳出資并不必然需要補繳,但其金額仍要作為清算財產;如果清算時發現仍資不抵債的,相關股東要就未繳出資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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