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公示信息類別和報送時間
(一)年報信息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二)即時信息
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企業公示信息內容
(一)年報信息
1、基本信息。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應當報送: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2、黨建信息: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做好2016年度年報公示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年報同時應當報送黨建信息,包括:中共黨員(包括預備黨員)人數,黨組織建制,負責人是否為黨員,負責人是否為黨組織書記等信息。
3、社保事項:根據《工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統計局關于在企業年報中增加社保和統計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226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做好2016年度年報公示工作的通知》,社會事項包括參保險種類型、單位參保人數、單位繳費基數、本期實際繳費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其中第一項、第二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三項至第五項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4、統計事項:根據《工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統計局關于在企業年報中增加社保和統計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監字〔2016〕226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做好2016年度年報公示工作的通知》,統計事項包括主營業務活動、女性從業人員、企業控股情況(分支機構不填報)、分支機構隸屬母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僅分支機構填報)。其中第一項、第四項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二項、第三項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提醒:企業控股情況是指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的實際投資情況,或出資人對企業資產的實際控制、支配程度進行分類。
(二)即時信息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應當報送: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4)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5)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6)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請注意: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企業信息公示的責任(摘選)
(一)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二)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2)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企業公示信息實踐常見問題友情提醒
1、企業通信地址、聯系電話、郵編、電子郵箱填寫不準確,通過填寫的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系。漏填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提醒:通信地址一般填寫工商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網站、網址等應填寫正確完整。
2、企業有對外投資、購買股權、對外擔保等信息,隨意填寫,導致對外投資未公示或者公示錯誤。
提醒:填寫人員應向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了解情況,查詢企業長期投資明細或者公司決議、所投資企業股東名冊等,認真正確填寫。
3、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錯誤地填寫為所有或者部分股東。
提醒:股份有限公司應公示的是發起人的認繳和實繳信息。發起人是股份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年報年度該發起人的股份已轉讓的,按轉讓后的認繳和實繳信息填寫。
4、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出資信息出現股東遺漏或者股東之間股權比例錯誤。
提醒: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填寫,股份公司按照章程及股東名冊記載的發起人出資信息填寫。年報公示的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信息截止時間點為該年度12月31日止,即時公示的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時間為最新章程記載的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如存在多次未公示的,要從應當公示的信息按順序填寫;如最新章程記載與工商登記備案信息不符的,建議及時向登記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或備案)。
5、認繳出資時間錯誤地填寫為成立日期,有的直接將新股東轉讓時間作為認繳時間。
提醒:認繳時間應填寫章程約定的時間,如章程約定的認繳出資時間為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內繳足,營業執照載明的成立日期是2016年1月2日,認繳時間就是20年后的時間,即2036年1月1日。如存在股權變更的,應分兩種情況,一是認繳注冊資本未增加的,認繳時間為轉讓前章程約定的原股東的認繳時間,章程對認繳出資時間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時間填寫;二是認繳注冊資本增加的,其中原來注冊資本認繳時間為轉讓前股東的認繳時間,章程對出資時間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時間填寫,新增的注冊資本認繳時間為當前股東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的認繳時間。
6、未依據公司章程中出資方式的規定填寫,導致出資方式與實際不符。
提醒:出資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股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形式,有混合的,要全部填寫完整。
7、沒有正確區分認繳金額與實繳金額,認繳制企業資金未到位的情況下,錯將認繳金額填寫為實繳金額。
提醒:實繳貨幣出資的,實繳時間為股東實際繳入公司基本戶的時間; 非貨幣出資的以權屬轉移時間為實繳時間;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以公司財務報表調整的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為實繳時間。
8、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信息公示時出現兩種錯誤,一是年報時在股東出資一欄中隨意填寫,且在“是否發生股權轉讓”一欄中未公示股權轉讓或者公示的轉讓比例錯誤。二是未按規定在即時信息公示中公示,股權轉讓的變動情況填寫不完整。
提醒:填寫人員應向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了解情況,未查詢公司相關記錄,年報時,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為當年度。即時信息公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為2014年10月1日以來變動情況。
9、會計信息可能因疏忽出現的錯誤:一是公示的會計報表數據與年度會計報表信息不一致,有的填寫人員甚至隨意填寫幾個沒有任何依據的數字進行公示。二是誤將12月當月數據公示為全年數據。三是沒有看清楚金額的單位,誤將萬元當元填寫。四是填寫人員填寫多戶企業時不仔細,將企業報表搞混,導致填寫財務數據錯誤。或者填寫數據不認真,尾數不寫。
提醒:填寫人員應當全面了解掌握公司情況,認真、負責填寫,建議公司負責人應在6月份前自行檢查、糾正。涉及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可保留小數點后六位數。
10、財務制度不健全導致:一是財務數據未如實申報,有的將未到賬的出資作為所有者權益填報,有的甚至胡亂填報數據。二是依據虛假編制或者明顯錯誤的財務報表,導致企業公示財務數據錯誤。
提醒:根據《會計法》、《公司法》等規定,企業不按規定設置會計帳簿,由財政部門依法查處。不管是獨立和非獨立的分支機構,應按遵守會計制度。非法人機構(分公司)填報相關財務數據時應與總公司財務等相關人員聯系,填報真實數據。有開展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按年度財務報表填相關數據;自身未建帳的,按主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分支機構財務管理屬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情況信息填寫“0”。
11、企業未及時繳足或者挪用實收資本,未按照規定主動改正。
提醒: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及時繳足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變更、備案。
12、企業發生股東出資信息變化、股權轉讓或者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受到行政處罰、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未及時正確公示。
提醒:以上信息要按照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及時、正確公示。股權轉讓要填寫完整,包括新進股東、退出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等。
13、股東報告年度內多次繳、實繳出資,填寫容易出錯。
提醒:認繳出資按最新章程填寫,實繳按股東在企業設立后繳納到位的注冊資本累計填寫,出資時間填最后一次認繳和實繳資時間。如果系統允許,可按實際分開填寫。
14、從業人員、參保人數、參保金額等出現填寫錯誤。
提醒:從業人數填寫,根據企業12月份發放工資表單人數填寫。參保各險種人數指期末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人數(不含離退休人員);單位繳納基數指報告期內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費的工資總額,按繳費人員的應繳計算。實繳金額不包括補繳欠費和跨年度(跨季度)的預繳金額。單位累計欠繳金額指截至報告期末累計欠繳各項社會保險費金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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