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又來了,某稅務在備課時候,總結一年來各位老師交流的問題,特意整理一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冊,全部實務問題,下面。順鑫小編就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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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也就是說,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一般與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沒有直接關系,但依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相關成本,在當期或者分期扣除。
2.正常銷售情況下,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應納稅額,這部分稅額因其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直接在應繳稅費科目中核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例1】一般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共收取530元,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530元÷(1+6%)=600元,則銷項稅額=500元×6%=30元,其中500元計入“營業收入”科目,另銷項稅額30元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例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共收取103元,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元÷(1+3%)=10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元×3%=3元,其中100元計入“營業收入”科目,另增值稅應納稅額3元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3.由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自身承擔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這部分稅額屬于發生“視同銷售行為”資產原值、成本或費用,可以按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3】對外捐贈貨物,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在整體捐贈成本沒有超過捐贈限額的情況下,隨捐贈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
某家具公司一般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20元,產品成本100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602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
其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數額是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即500╳120╳17%=102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上述捐贈支出60200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4.購進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這部分進項稅額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為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這部分進項稅額抵扣時,核算上不計入資產、成本和費用賬面值,也就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所以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4】一般納稅人銷售人員住宿服務支出1060元,取得稅率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憑證,并按規定認證申報抵扣60元,進行賬務核算處理時,1000元計入“銷售費用”明細科目,另抵扣進項稅額60元計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不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也就不存在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5.購進貨物、勞務及應稅行為未抵扣的增值稅,也就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可以按照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本原因也是因為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這部分稅額未進項抵扣,核算上計入資產、成本和費用賬面值,就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中未抵扣的增值稅實務中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按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無爭議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5】一般納稅人發生會議費支出,其中含2120元餐飲費支出(其中稅率6%),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120元的進項稅額都不能抵扣,計入會議費支出中,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一種情況是按規定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實務中由于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規抵扣憑證、超期沒有認證等企業自身原因,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只是規定“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管何種原因沒有抵扣的增值稅,核算上計入資產、成本和費用賬面值,就參與成本和損益的計算,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例6】一般納稅人發生辦公用品支出5850元(其中稅額850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該項辦公用品支出賬面值為5850元,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7】一般納稅人發生購買固定資產117000元(其中稅額17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自身原因超過180天未認證,也就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值為117000元,隨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例8】一般納稅人發生房租費支出5550元(其中稅額55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認證,但是未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沒有抵扣進項稅額,該項房租費支出賬面值為5850元,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出口貨物業務中,按稅法規定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轉入貨物的銷售成本,隨同銷售成本的結轉得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7.企業發生的增值稅非正常損失(如盤虧、毀損、被盜等)轉出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務操作中,其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用于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另外,損失的貨物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批準后作為稅前列支事項,轉出的進項稅額也可隨財產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
8.以增值稅額為基礎附加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也就是說以增值稅額為基礎附加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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