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公司注冊登記之前需要對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確認,但是現在已經不需要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實繳了。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司注冊資本就可以隨意登記金額。你知道公司的注冊資本隨意登記有什么風險嗎?你對泉州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的相關事項了解嗎?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部分業務類別的公司仍有注冊資本的要求
如成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公司,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注冊公司達不到規定的最低資本數額,不批準注冊。
二、“認繳制”,不是“任意制”
雖然公司注冊時,股東無須立即繳納認繳的注冊資本,也無需“驗資”,但并非就可以不出資,取消驗資只是將股東出資的要求,由政府管制變為公司自治。股東要對出資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繳納方式作出承諾,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而該承諾一經登記,便將股東的出資義務由約定義務上升為法定義務。否則,不出資的股東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三、“補繳”不等于“不繳”
工商部門雖不再實質性審核注冊資本,無需提前履行出資,但最終還是要繳。在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產償債程序時,若股東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還未屆滿,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將視為提前到期。此外,股東的死亡不代表股東出資義務隨之消滅,在出資期限屆滿之日,繼承原股東股權的繼承人仍有義務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出資。
四、出資有瑕疵或抽逃出資需擔責
新《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也規定了瑕疵出資與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清償責任。公司股東按照注冊公司時填報的認繳額度來承擔法律責任,以此為限對外承擔責任。所以注冊資本的大小決定了公司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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