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的國有企業因為經營的不斷擴張需要進行增資。但是國有企業的增資流程比較復雜,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國有企業增資方式及程序吧!
一、國有企業增資方式概述
(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增資
根據“32號令”第3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屬于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二)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
1.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的情形
根據“32號令”第45條,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1)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2)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2.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的情形
根據“32號令”第46條,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1)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2)企業債權轉為股權;(3)企業原股東增資。
因此,國有企業增資一般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
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增資應履行的程序
(一)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
根據“32號令”第36條,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
(二)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根據“32號令”第37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增資企業進行增資應由股東會審議,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實施。
(三)審計和資產評估
根據“32號令”第38條,增資企業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四)信息披露、公開征集投資方
根據“32號令”第39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增資企業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企業的基本情況;(2)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3)企業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4)近三年企業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5)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后的企業股權結構;(6)募集資金用途;(7)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8)投資方的遴選方式;(9)增資終止的條件;(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五)確定投資方、簽訂增資協議
根據“32號令”第41條、第42條,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增資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并與投資方簽訂增資協議。
(六)出具交易憑證、公告結果
根據“32號令”第44條,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七)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最后,增資企業和投資方應按照“32號令”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三、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一般程序
(一)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論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
根據“32號令”第36條、第47條,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同時,增資企業應論證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
(二)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根據“32號令”第37條、第47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增資企業進行增資應由股東會審議,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實施。
(三)審計和資產評估
根據“32號令”第38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根據“32號令”第47條,屬于下列情形的,增資企業可以僅進行審計并向國資監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提供企業審計報告:(1)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3)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4)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四)確定增資價格、簽訂增資協議
一般而言,增資企業與投資方應根據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確定增資價格并簽訂增資協議。增資協議應明確約定增資方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五)律師事務所就增資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
根據“32號令”第47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時,需審核律師事務所就增資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因此,增資企業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時應委托律師事務所就增資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國資監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對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進行批準或審議決策
根據“32號令”第47條,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1)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2)增資方案;(3)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以及投資方情況;(4)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于第38條(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5)增資協議;(6)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表(證);(7)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8)其他必要的文件。
(七)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企業增資通過國資監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批準或審議決策后,增資企業和投資方應按照“32號令”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增資一般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但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但無論采取何種增資方式,均應嚴格遵守《公司法》和“32號令”等法律規定。
另外,提醒注意的是,“32號令”關于國有企業增資的規定僅是一般性規定,實踐中會遇到很多具體問題無法僅根據“32號令”解決。因此,我們在辦理國有企業增資業務并出具律師工作備忘錄或者法律意見書時,應具體分析增資企業及其股東所屬系統的權限設置和審批程序等問題,并應做好全面的法律分析和檢索,必要時可以電話咨詢產權交易所等相關機構。如果對于上述情況還不了解的,或者想了解更多關于泉州公司注冊的相關信息,請咨詢我們的在線客服,也可以直接致電我們的專業人士為你免費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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