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向個體工商戶延伸,經國務院同意,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將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
《意見》明確,黑龍江、泉州、福建、湖北作為試點地區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其他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登記個體工商戶只需提一次申請領一個執照
“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通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實現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將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同時,實現工商、稅務部門的個體工商戶數據信息實時共享。
福建等4地10月1日起先行試點
《意見》確定黑龍江、泉州、福建、湖北省(市)為試點地區。4個試點地區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開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其他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兩證整合”后老證繼續有效
《意見》明確,對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換照的,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各地可以鼓勵個體工商戶主動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以先行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建立與原管理代碼的映射關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廣大個體經營者的意愿,不得組織對“兩證整合”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強制換照。
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一張表” “一個窗口” “一套材料”
《意見》提出,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程序,縮短登記審批時限。實行統一的登記條件、登記文書格式規范。申請人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核準后,向個體工商戶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并與稅務部門共享申請材料和審核信息,實現實時數據交換、檔案互認。個體工商戶的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登記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意見》提出積極推進“兩證整合”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最終實現“兩證整合”網上辦理。
整合后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
《意見》提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一登記流程、統一編碼和賦碼規則等,全面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模式。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在個體工商戶辦理涉稅事宜時,確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信息,進行稅務管理。
整合后的營業執照各單位均要認可
《意見》明確,“兩證整合”改革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原工商營業執照和原稅務登記證的效力,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
推進個人網商登記
《意見》提出,研究、探索對個人網商等新型市場主體依法登記問題,穩妥推進個人網商登記工作,實現線上線下統一登記、一致監管、公平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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