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訂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7號令,以下簡稱措施),并出臺了財政部頒布的新的行政會計法規(第80號)。 新措施將于2016年5月1日生效。這是為了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業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規范資質。 管理記賬機構,加強后期監管,促進簿記代理業健康發展。 以下是財政部負責人對新規定的解釋。
關于就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范了哪些內容
一、修改新“行政措施”的背景和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沒有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為記帳。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頒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蔡子子24號)。2005年,財政部修訂訂單號27日原》,澄清的條件從事記賬業務,代理的應用程序需求和過程的會計資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代理記賬業務,并代理會計機構的監管要求。經過20年的發展,全國現有代理記賬機構1萬多家,從業人員近10萬人,營業收入近100億元,形成了一支新興的會計服務隊伍。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緩解了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短缺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標準化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中國企業,特別是小型和微型企業,維護經濟和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這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18中共中央,國務院加快了一系列的改革,如行政審批系統和商業系統,要求我們進一步提高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及代理記賬行業監管。2014年8月以來,財政部及相關部門先后在泉州、泉州、北京等地開展調查,聽取機構會計機構、小企業及地方財務外包、工商等監管部門對原辦法的意見。2015年6月,財政部發布《行政會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反饋,形成《會計管理辦法(修訂稿)》。2015年9月,財政部組織相關專家重點對《行政會計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研討。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對修改后的草案進行了修改。財政部部長會議審議通過后,出臺了新的“管理辦法”。2016年2月17日,財政部第80號命令正式發布了新的《管理辦法》。
二、是新《管理辦法》修訂的意義
1、是有利于激發簿記市場活力。新的“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優化審批流程,簡化了程序,并努力創建一個放松,平等的環境中,這將進一步刺激的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記賬市場,釋放活力的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的決定性的作用。二是有利于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統一規范和要求,同時,建立了與“寬進嚴管”相配套的后續監管機制,確保“寬進”后的代理記賬機構及時納入監管視野,強化代理記賬市場主體責任和信用約束,為代理記賬行業健康規范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是有利于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新《管理辦法》統一了代理記賬行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規范和要求。同時,建立了一個后續監督機制,兼容“wide-intensity和嚴格管理”,以確保“在”機構會計機構及時納入監管視野,增強的主要責任和信貸約束代理記賬市場,并提供一個更強大的法律保障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健康、規范發展代理記賬行業。
3、有利于構建代理記賬行業監管的新模式。新的“管理辦法”已經從依靠傳統的行政監督方法專注于市場的使用實體的信用監督手段,從政府到社會共同治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并促進自主性的形成,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政府四合一監管下的新型產業監管模式。
三、與原《辦法》相比,對主要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新出臺的《管理辦法》有30項,與原《辦法》相比,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1、是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簡化申請資格要求。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規定“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的中介機構”將預登記審批事項調整為事后審批事項。新《管理辦法》調整了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條件,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刪除了“有固定辦公場所”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兩項準入條件。申請會計資格所需提交的六份材料應減為四份。此外,為方便申請人開展業務,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分所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并可向審批機關申請備案。新設立的分公司不需要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證書。
2、是建立信用約束機制,積極接受社會監督。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企業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654號),規定企業應當在獲得、變更、延續行政許可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宣傳系統向公眾宣傳。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信貸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新“行政手段”要求申請人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和代理的會計機構完成變更登記,然后在指定的時間內宣傳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公眾公開;同時,審查批準機關在批準記帳資格后,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公布;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審批機關也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3、是加強事后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新出臺的《管理辦法》加強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加強了對代理記賬機構的跟蹤監督,加大了無照經營和違法經營的力度。懲罰的力度。未經許可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違法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名錄,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4、是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社會共同治理,促進市場主體自我約束和誠信經營的重要途徑,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補充。要更好地促進行業組織參與市場調節能力,充分發揮行業集團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職業道德建設中的作用,新的“管理辦法”規范,依法建立簿記代理機構行業組織,會員應當保護合法權益,建立信用檔案會員,規范會員行為簿記行為,推動簿記機構信息化建設;簿記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四、新的管理措施對代理商的簿記許可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的行政措施對簿記許可證管理進行了兩項重大改革。首先,簿記許可不再受地區限制,并且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新的“行政措施”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越審批機構在原地方管轄范圍內遷移辦公地點,審批移動組織審批機構移動地點審查和批準組織公正的相關信息和材料,代理記賬機構不需要重新申請證書。第二,財政部向財政部頒發的機構簿記許可證統一格式。新的“行政措施”實施后,財政部將不再為代理商打印簿記許可證,而是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模式獨立印制。
五、新的“行政措施”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分支機構的相關要求,請介紹具體內容?
隨著簿記行業的發展,一些大型簿記機構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目前,各地區設立記賬機構分支機構的行政要求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簿記機構的跨區域發展。為此,新的“行政措施”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分支機構的相關要求:第一,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或取消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分支機構名稱或簿記業務負責人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當地審批機關登記變更。第三,簿記機構對人員,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部門進行實質性統一管理,對其經營活動,業務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六、財政部對實施新的管理措施有哪些要求?
1、是做好宣傳培訓,制定配套措施。省財政部門要加強市,縣級會計管理機構和地方簿記機構的培訓,指導簿記機構在放寬準入的同時承擔相應的信息報告和公開披露義務,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簿記機構。同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配備必要的執法力量,加強后續監督。
2、是建立健全合作監督機制。各地金融部門應積極進行簿記機構資格審批,在信息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與相關監管信息機制的溝通,依托機構簿記機構和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的公共平臺,及時獲取向工商登記機構從事簿記代理業務信息和反饋機構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注意利用公眾信息,信息共享,信貸約束,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部門共同監管。
3、是加強產業宣傳。通過宣傳簿記機構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企業等小型經濟組織對簿記機構的了解,進一步提高簿記機構的社會認知度。代理記賬組織本身應注重品牌宣傳,積極宣傳代理記賬工作模式和主要優勢。
4、要注意產業組織自律的作用。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對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職責,自覺引導和鼓勵區域代理記賬機構,加入地區行業協會,游戲展覽行業協會的權益保護,信用評估。 ,爭議解決,學科方面的作用等,逐步形成了行政監督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
以上是給大家整理關于就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范的內容。了解之后,您應該對財政部的管理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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